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网

hanfei201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赠与、遗嘱、继承问题 > 正文

解除婚约或恋爱关系后,要求对方返还所赠送财物

2009-03-16 10:33:42 来源:


解除婚约或恋爱关系后,要求对方返还所赠送财物

解除婚约或恋爱关系后,能要求对方返还以往所赠送的财物吗


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——湖北A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
地址: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7楼03室
接待时间:9:00 — 17:00(周六照常工作)
预约电话:1398-6149-448 韩律师
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
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_ _ _ _ _ _ _
 
一般情况下,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、手帕、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,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,可不予返还;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目礼品或订婚、男女来往的宴席,可不予返还;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,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,应当说服对方,尽量返还。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(手表、电视机、摩托车、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)和一定数额的金钱(见面礼、叩头礼等),一般应予返还。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,以与之结婚为前提,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,丧失前提,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,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,应当返还。如果原物不在,或收取方无力返还,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。但对于以财物为诱饵,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,道德败坏的,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,也应不予返还。
关于这个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中明确规定:
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 

大家都在看

祖父母拒履赠房协议 三岁女童法

祖父母拒履赠房协议 三岁女童法院维权获胜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——湖北A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地址:武汉市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