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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公证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赠与协议不可撤销
2009-03-16 16:51:52 来源:
已公证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赠与协议不可撤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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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离婚引发3岁孙女状告祖父母要求迁让房屋。日前,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,一审判决被告程某、王某妇夫迁让出房屋返还给3岁的孙女。
年近60岁的程某、王某妇夫在射阳县城有一套住房,1998年12月11日程某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。2001年12月27日程某之子与施某登记结婚,婚后居住于该房内,生一女。2006年6月22日,程某、王某妇夫与儿子、儿媳订立赠予协议,将县城这套房赠予给孙女并办理了公证,2006年7月6日办理了该房的产权过户。不久前程某的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,约定小孩随其母施某生活,这套房由母女俩居住。后程某、王某妇夫更换该房门锁并居住。无耐,施某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,要求程某、王某让出这套房屋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程某、王某妇夫与儿子、儿媳订立赠予协议,将县城套房赠予给孙女并办理公证手续,此赠予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视为有效,受法律保护。孙女借此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,则赠予行为已成立。程某、王某自述赠予房屋是以儿子与儿媳不离婚为前提,且是受儿媳胁迫才办理公证赠予手续,因遭儿媳否认,程某、王某也未能举证证明,故赠予非自愿的辩解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.为此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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